【解答】 企业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企业拨缴时的法定凭证,它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工会经费拨缴款方式发生变化,一些地区不再由企业直接向工会拨缴,改为向税务机关拨缴。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政策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在所得税前扣除。比如,湖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就下发了《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规定企业拨缴工会经 费,必须取得国税局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原使用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再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因此,企业在合法有效凭证的判定方面,也要与时俱进,及时了解新规定,严格执行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由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时,无法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故在实际代收过程中,应取得国税局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虽已提取但未拨缴也未取得拨缴收据的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经计提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即:企业工会组织的现状是这样的,一是按照《工会法》建立了工会组织,二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应将每月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拨缴到企业内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向贵企业开具拨缴收据,而贵企业可凭该收据就拨缴收据上所列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再由工会组织向上级工会支付一定比例,余下留作工会使用。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只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方能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也即只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方能按照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的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贵企业这种情况应只能按照实际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上所列明金额在税前扣除,很显然,对于未取得收据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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