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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消费者维权有哪些途径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1 22:49:3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中国,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补充定义: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并且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亦称“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一、消费维权途径

  消费者维权的五种方式如下:

  1、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二、消费者在消费环节中遇到侵权,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下列7种情况:

  1、购买、使用商品时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无论其损害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生产者的责任,均可直接要求提供该商品的销售者赔偿损失。销售者是消费者直接打交道的交易对象,确定起来比交容易。当然,销售者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不意味着他要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2、因商品缺陷造成侵权时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不仅适于消费者,还适用于其他受害人,即消费者之处的因偶然原因恰在事故现场,在商品的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人。

  3、接受服务时

  根据《消协》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服务的情况比较简单,经营者就是服务者,消费者受害后可直向服务者索赔。

  4、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

  根据《消协》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营业执照的使用者发生变化

  根据《消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只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等临时经营行为

  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因为提供经营场所的人实际分享了利润,法律受权消费者可以向他们索赔,这样一来,由于“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消费者就能确定求偿主体。

  7、因虚假广告导致的侵权

  根据《消协》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 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

  “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

  维权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中国维权律师也因此成为危险的职业,而维权运动也和中国能否及应该要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

  维权日,中国中央及各省市设有不同的“维权日”,从最早的(消费者)维权日(3月15日),到沈阳市(9月25日)及重庆市的“农民工维权日”,还有“职工维权日”。中国共青团也曾办过“青少年维权日”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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