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1、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以后,财务进行入账:
借:原材料—XX农产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农产品
贷:现金
2、农产品进行加工后销售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产品销售收入—XX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3、申报纳税:销项—进项=应交增值税
一般的操作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完毕以后,进行抄税,网上上报,销售发票开具完毕以后也进行抄税。
而后进入网上涉税服务系统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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