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但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因此,对调研的差旅费是否是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建议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文关于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的规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纳税人必须设立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账,具体核算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明细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其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差旅费实报实销,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补助是有限额的,超出要调增企业所得税
差旅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超出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中包括各种补助)。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2015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企业财务通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从《企业财务通则》来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差旅费、福利费等不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之列
采购人员差旅费不计入采购成本,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就企业采购来说,节约成本的方法有很多:
1)价值分析法与价值工程法,即通常所说的VA与VE法:适用于新产品工: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加以研究,以最低的生命周期成本,透过剔除、简化、变更、替代等方法,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价值工程是针对现有产品的功能、成本,做系统的研究与分析,现在价值分析与价值工程已被视为同一概念使用。
2)谈判:谈判是买卖双方为了各自目标,达成彼此认同的协议过程。谈判并不只限于价格方面,也适用于某些特定需求。使用谈判的方式,通常期望采购价格降低的幅度约为3%-5%。
如果希望达成更大的降幅,则需运用价格、成本分析,价值分析与价值工程(VA、VE)等手法。
3) 早期供应商参与ESI:在产品设计初期,选择伙伴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小组。通过供应商早期参与的方式,使新产品开发小组依据供应商提出的性能规格要求,极早调整战略,借助供应商的专业知识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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