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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08:49:1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完税证明(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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