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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未达到标准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14:50:4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不会的,只要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就不会失去资格,不过税负未达标,可能会要求你们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增值税报告,解释一下原因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范围

  1、年工业企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防伪税控企业的标准按省局鄂国税函[2001]109号文执行);

  2、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100万之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财务管理混乱;

  (2)偷、抗税严重;

  (3)有虚开、代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1)纳税人向管理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或税务机关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2)管理税务所受理,并安排结算检查收缴有关证件;

  (3)区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件;

  (3)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4)发票领购簿;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需收缴“金税卡”、“税控IC卡”,填写《两卡收缴表》、《防伪税控注销审批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要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视不同情况进行后续管理。

  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要设置了账簿,且能正确核算,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均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

  所以销售额不再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唯一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自愿申请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所需要的材料只是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张表,很简单方便。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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