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废止,其中关于“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 开专用发票”的规定已失效,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发票信息源头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但小规模纳税人有其特殊性。”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暂免缴纳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时不能抵减,只有企业壮大后缴纳增值税时才能抵减。为避免推行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将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1、个体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领用发 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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