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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09:46: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一条)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

  (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

  (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

  (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

  (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

  (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是非常普遍的,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其总承包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可是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答:《营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一、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营业税款,应向分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分包人有权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安装发票,并据实开具,不重复征税。

  二、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埋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其扣税、解缴、开票程序同上。

  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你单位(总承包人)有权向收款单位(分包人)索要正式的建筑安装发票。如你单位收取了非正式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罚。

  包工包料的工程也也建筑工程业务的一种,都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建筑业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有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有合同的话,还应该缴纳印花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你们公司的这种混合行为只缴纳营业税就行了,给对方开地税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交。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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