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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14:57:4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的“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虾粉免税,虾粉可以适用“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这一类,也属于进口免增值税。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见下文

  财税[2001]第8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

  2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1、购进进口免税的饲料产品部分免征增值税。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第82号

  2001年8月14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 23012010饲料用鱼粉 13 免

  2 23012090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23021000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23022000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5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6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7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8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

  9 23061000棉子油渣饼 13 免

  10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11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12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13 23070000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14 12141000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免

  15 12149000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13 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预期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规定免税预期产品的范围如下:

  (1)单一散装饲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中提取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料、饲料级磷酸氢钙、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服务。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单一散装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其中单一散装饲料、粮食副产品的配合比不低于95%。

  (3)配方饲料。根据不同取食对象的营养需求和取食对象的不同生长阶段,按照饲料配方生产各种饲料原料,可满足饲料动物的所有营养需求(除水外)。

  (4)复合预混料。指动物喂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或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或8种以上)的均匀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国家标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组成。

  (5)浓缩饲料。指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第121号,2001年7月12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很难属于上述“饲料”的解释,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待遇。

  鱼油是鱼粉生产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养殖。大量的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单一大宗服务物资”增值税政策,对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

  矿物微量元素舔砖是由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高压浓缩载体制成的块状预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补料”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餐饮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一、免税优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定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会购买的旧书

  (四)直接用于社会消费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销售本单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料(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4)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财税2008年第81号)。

  3、不征税的货物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农业灌溉用水水库、自产地下水工厂等)(国税[1993]154号)。

  (2)由国家税务总局无偿配发的疫苗。阿尔特和防疫站(国税函[1999]191号)。

  (3)军、军、工、军、警物资(财税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年第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年第47号)。

  (6)集邮商品销售邮政部门、集邮公司联系(国税发76号)。

  (7)代他人购买无增值税货物(财税字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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