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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税吗?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5:03:04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年~2008年税后利润合计有千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这笔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转增资本,但是只能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

  如果是个人股东,还需要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认缴: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 2、财务进入资本金股本不是认缴资本,而是实缴资本。经常出现股东的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有差额,而且迟迟不到位,影响资本金的及时入账。 3、财务应该依据股东实缴资本的交款书为股东开出收据,凭此进行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资本-某股东。

  如股东为企业法人,则跟个人所得税无关,如为自然人股东,则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以自然人股东为例,本年利润80万元,首先交纳80*企业所得税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按25%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净利润=60万元

  然后,税后的净利润*20%作为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60*20%=12万元,

  实际转增注册资本48万元。

  另外,需交纳印花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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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

  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

  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

  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未分配利润不能直接转增资本,可以先调整成资本公积,然后转增资本。根据公司章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一般必须是年底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有多种形成来源,有些项目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另一些项目不能用于转增。“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拨款转入”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可转赠资本比例:就未分配利润的形成过程来看,根据公司法,在本年度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损益后,应当提取各项盈余公积等(包括:1.必须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必须计提5%-10%的法定公益金;3.经股东会等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可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4.特殊性质的企业,还必须(可以)计提其他基金),对于法定的项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所以,只有在这些项目提取完毕后,未分配利润仍有余额的,可以转增资本 。但企业将盈余公积(例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转增后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计算公式——各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各项费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净利润 ;净利润-公积金公益金-投资者应分得利润等等=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文的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需要。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转增资本一般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

  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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