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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5:07:2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道路用的材料属于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路灯等照明设备属于构建物的附属设备也是不能抵扣的。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建筑服务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需划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对于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建筑服务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需进行划分。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属于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购进不动产还是建筑服务的判别

  对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公共配套设施是为整个房地产项目服务的,而该房地产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建设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是属于购进不动产还是购进建筑服务,在进项税抵扣问题上差别很大。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设备作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该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上述不允许抵扣的一般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营改增后,无形资产、不动产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固定资产性质相同,都属于长期资产,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税收利益方面应当给予相同的政策待遇。但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存货管理,那么就和其他存货一样,无此政策待遇。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针对取得方使用性质而言的,而与购进是货物还是服务无关。

  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建设的进项税抵扣,需按照上述购进建筑服务划分不允许抵扣的一般原则办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是办公楼,则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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