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规定中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看固定资产属于哪类项目 ,如果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库存商品转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按照税法规定,将自产的货物内部使用,是视同销售的。要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如果是外购的货物自己使用,不交增值税,同时也不得抵扣购买时进项税。这部份进项税要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计算所得税时,由于所有权并未流出企业。这种内部移送并不视为销售收入。计算收入时不用列支
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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