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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纳税存在着哪些具体原则,外资企业纳税主要有那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5:40:0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用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涉及的具体规则:

第一,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节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节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用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独立企业原则的节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利润归属计算,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节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贸易商投资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33%.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3号)以及其他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法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税种,除现行税率为10%的预提所得税以外,法定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者合计为33%,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

  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较内资企业所得税有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普遍低于内资企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目前,两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正计划予以合并。合并后的法定税率可能在24%至26%之间。同时,为照顾来华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新法出台后,合并后的税法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可能在5至7年之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2、《屠宰税暂行条例》

  13、《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该税种类似于内资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该税种类似于内资企业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的税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扩展资料:

  根据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1、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国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事工业、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须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5、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7、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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