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交不交税,不是因为有没有发票来定,应该是看发生的业务涉及到哪些税种,根据你提到支付给境外的参展费、广告费属于营业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条例不用代扣缴营业税,应由境外自行按当地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发票只作为入帐的依据,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一、对主办展览业务的单位,按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价外费用,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前提下,可按向主办方(委托方,下同)收取的全部费用,减除代主办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承办者应提供与主办方签定的承佃展览业务的合同或协议(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委托展览业务而未签定合同的,应提供招展书);
2、承办者应单独核算办展览业务的收、支和结余;
3、提供经主办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承办展览业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未经指定审计机构审定的承办展览业务,应提供经主办方签章认可的承办展览收支的情况报告);
4、提供批准举办展览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
5、由主办方直接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
三、对本市单位组织国内参展商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业务,国内主办者(或组织者)向参展商收取的费用,可扣除支付给国外主办者的参展费用或境外场租费、广告费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主办展览业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举办展览的单位自行组织参展商、联系场地等事项,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的业务。
五、承办展览业务是指接受展览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主办方的要求,具体办理各项展览事项,并与主办方结算承办展览收支的业务。
六、对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如直接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包括收取部分费用),应按主办展览业务征收营业税。
七、对主办展览业务的单位,不论是否将展览业务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对主办者向参展单位直接收取的参展费用部分,均应按主办展览业务收营业税。
八、对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主办展览业务,由临时组委会(或其中一家单位)收取参展费用,收费单位应按收费全额计缴营业税,其他联办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联办单位分别收取参展费用的,则分别按收取的费用全额计缴营业税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特殊情况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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