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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能否税前扣除,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税前列支?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4 10:39: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防暑降温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降温费和发放防暑用品。对于发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核算。

  对于发放物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有的企业可能两者同时发放。假设上述供电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每个月60元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清凉饮料和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降温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好,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好,纳税人要正确进行选择,既不违反税收规定,又达到税前扣除最大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单位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贴费用也是要计算在个税的工资总额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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