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现在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了,改征增值税了。
符合规定的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3月份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十八规定: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9.随军家属就业。
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2.失业人员就业。
13.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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