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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个税减免为何还要扣税,怎么知道个税申报专项扣除是否生效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7 11:35:5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附加扣除。

  对于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扣缴单位应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抵扣个税的。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后,公司的薪资计税人员,应即时将其专项附加扣除抵扣计算个税。针对情况,可以问一下公司是否漏抵扣。如果是,当年的后续月份是可以补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扩展资料: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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