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把百商品按原价(折扣前)录入,如果有多项商品且折扣率相同的话,就一并录入;
2、点上面工具栏里的“折扣”按钮,跳出对话框:
“折扣行数”填入已度经录入的相同折扣率商品的行数,
“商品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折扣行向上数你所问填入行数相应商品的金额,
“折扣率”填入你要给商品打折比率,注意系统默认是百分率。
“折扣金额”系统自动计答算商品金乘以折扣率,计算出金额。
折扣行会出现在新增一行上,显示折扣几行(折扣率),如果只对上一行商品打折,只显示折扣(折扣率),并以负数形式显示在金额栏及回税额栏。
3、继续录入其它商品及相应的折扣行答。
折扣行只能出现在折扣商品的下面,而且折扣行数不能大于已录入商品的行数。
以上是经验之谈,仅供参考。
可以退。开具时抄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1、使用机票单位和个人购票后,如果销售退货需要开立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始发票并注明 "无效" 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发票时出现错误、错误,如需要重新开开发票,可在原发票上注明后的 "无效" 字样,重新签发。同时如果由于购买者不接受并成为废品票而开具了特殊发票也应错误地填写。
3、销售折扣的发生,在收回原始发票时加上 "无效" 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的特殊发票填写错了,应单独开具,并在错误的填写特别发票上标明 "假填空" 四个字。
扩展资料:
作废重开发票:
由于特殊发票失效的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发票错误发生后,往往是跨月或已纳税等,对于这不能失效的发票和需要重案发票,卖方应首先出具红字发票以反转原始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特殊发票。
国家税第(2006)156号第14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特别发票后, 销售回报、发票错误等,但不符合注销条件,或者因部分销售回报销售折扣的发生,购房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特别发票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红信增值税特别发票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蓝信特别发票,应当经税务认证当局,认证或 "认证一致" 的结果,或纳税人标识号认证不匹配特殊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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