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企业实际搬出厂房移交给接收部门或者房产证被复注销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制)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百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度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百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100元,使用代金券10元
则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
现金90
贷:度营业收入100元(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知,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3、这是比较规范道的操作,但是这样的坏处在于,商场没有收到钱的代金券部分,也要计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在实务操作中,没有人会这么傻的,发出代金券根本就不做帐,收回抵减现金的时回候,直接以抵减后的金额开票和计入收入,这是常见的方式。有答的企业为了应付税务部门,会入账一小部分的代金券按1-2中的方式处理,大部分都按不入账的方式处理。
应记入收入.根据增值税条例,用于捐赠、广告、赠送、职工福利等,不论是抄否收到款项,均视同销售
未发生交易,不百做任何帐务处理。发时可以不做帐,度或做备查帐,
收回时建议做如下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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