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办税服务厅「资料购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各一式4份,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登记」窗口;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清税证明;
3.征收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送稽查局进行稽查,稽查局加具意见后送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后,分局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予纳税人。
注意:业户需在申请注销月份的前一个月底前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其证件、资料。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
2、申请注销
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国税注销批复、工商吊销及机构撤销证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成后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注销申请报告,同时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手册,对于国、地税联办登记的注销处理具体申请程序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纯地税户:先到地税办理注销,再到国税办理注销。
(2)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和其他户:先到国税申请注销,取得国税注销通知书后,纳税人再到地税办理注销。
(3)先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凭先申请税务机关的注销通知书向后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申请。
(4)发票及发票领购证件由原发放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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