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补交的增值税应先根据用途计提到增值税中,如是未申报收入,则要连收入一起做,如果是抵扣了不该抵扣的进项税,则要先做进项税转出。
1.调账 借:应收账款等检查对应的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确认未缴款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上缴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
同时还要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您补充的数据,需要先把每一笔补缴的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然后一起申报缴纳,滞纳金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税的分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增值税时有差别。
分录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转出及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上缴增值税如何做好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5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550,借1500,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8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850,借1200,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300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3000,借1050,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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