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因此,这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货物贸易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所谓机构、场zd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内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使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容否与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核定征收的所百得税,
收入的累计度数*核定征收的税率*所得税税率(18%.27%.33%)问-已缴纳的所答得税=应缴所得税。
比如
你的3月收入是回2万,核定税率是答11%
2万*11%*18%=396
6月收入是4万
4*11%*18%-29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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