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百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度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内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百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度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问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扩展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原因有:
1、国答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对其征税,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内企业购买国债;
3、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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