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费土地使用权用以及产生的契税印花税,都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印花税”科目,也就是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不缴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房子可以分期,契税不能分期)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契税的计税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也叫报税价,报税价是指房管局对这个小区房抄子的价格的评估来计算的,比如实际成交是50万,房管局可能评估成48万或51万,这个价格就是计袭算税费的基数,买卖过户的税率如下:知
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买方出;
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
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买卖双方道一家一半);
5.工本费:80元(买方出);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百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度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问税率按照4%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答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专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属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房地产百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度这就明确了只有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才能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反之,企业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其建造成本和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能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分析其原因:一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房屋属于有形资产,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不能相加。二是权属不同,企业拥有房屋为所回有权,土地为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在一起。
三是一般情况下,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比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少10至20年或者更多。答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并入房屋建筑物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无法预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还会加速无形资产摊销,又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房屋需要预计净残值,土地使用权没有净残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购买办公用的房屋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契税
交款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