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谓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扩展资料
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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