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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二手车企业什么情况下不征增值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08 14:24: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因此,企业需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同时符合文中的三个条件,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

  (1)收到清单日;

  (2)收到款项日;

  (3)货物发出1 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发票,可由地税机关代开)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所有企业代购或代销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或购买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或购买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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