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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取消行政审批,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08 14:26:3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2014年取消48项审批事项,占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审批项目的15.43%。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和《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要求,为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遵循,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使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药”。

  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2014年取消48项审批事项,占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审批项目的15.43%。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持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

  税务总局此次发布两个公告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有关审批事项和部分征管事项审批取消后,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2014年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和“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3项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均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手续,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正常的纳税申报了解情况,不再另行备案,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在印花税方面,“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并规定了具体操作要求,使相关股权变更的税收管理有了明确规范。

  ——在部分征管事项方面,“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畅通申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后,税务部门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事项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和手续简便化,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税效率。“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以下四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二十五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5.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7.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9.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10.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1.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1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14.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1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16.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18.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19.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21.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2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2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24.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国务院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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