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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没有关于收取进场费的规定,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部分费用应如何纳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6-02 22:17: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超市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是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的,即便不能开具发票,也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代为开具发票。

  而对于企业必要的开支,在取得合法的票据后,自然是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项目,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的。

  无论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发票,会计处理上都可以根据与超市签订的协议或其他证明其真实发生过的事项的文件,以及对方收取的进场费、陈列费的收据等据实出账的。

  因为对于账务处理,会计上对真实性的要求远胜于合法性。

  法律规定继国家税务局承认“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后,饱受争议的“进场费”又得到商务部的肯定。记者日前获悉,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零售企业意见,“进场费”在其间获得合法身份,但严格限制零售企业乱收费、拖欠货款的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38条,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参与《办法》内部讨论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向记者介绍,这意味着“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已经受到肯定。

  黄国雄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会修改,如具体的结账期等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限制零售商对供应商摊派费用、拖欠货款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指导性原则将不会改变。黄国雄同时认为,由于多数供应商在零售商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对供应商多些“保护”是正常现象,这将推动极不平衡的买卖双方关系,再一次走向平衡。据悉,《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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