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你是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免了所得税额5%。
2、对已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征所得税,相当于又减免了10%的所得税额,两个减免合并就相当于小微企业减免了15%的所得税额,企业只需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10%。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根据调节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应纳税所得额*15%,即可计算出减半征收的税额。
仅从定义上来看,小型和微利是两个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只符合小型一个条件。不一定符合微利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小型规模,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规模大得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务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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