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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虚报工程量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1-28 09:48:3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虚报工程量属于诈骗,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元(数额较大)就涉嫌诈骗罪。涉及到“工程”问题,钱少不了。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虚报工程量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上报项目审批时虚报工程量,目的是骗取上级部门或财政更多的工程拨款;

  二是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由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双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业钻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上马的工程非常多,审批、监督或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进行实地测算、核实,这就给“蛀虫”们以可乘之机。有些胆大妄为者虚报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或财政拨款数目惊人。

《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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