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或 进一步与 访问 — 详问下民事律师 ,会更明白些,以下解释只是 参照,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
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
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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