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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起诉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7 11:21:0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或 进一步与 访问 — 详问下民事律师 ,会更明白些,以下解释只是 参照,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

  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

  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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