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就是通知该单位需要进行营改增了。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范围确认
1.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3月28日前与纳税人联系,逐户核实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事项。
二、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三、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发票申领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按时使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范围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已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无需另行办理手续。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五、纳税申报
自2015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3.原已加入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不需再进行网上电子报税审批。
六、税收优惠
原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无需纳税人另行办理手续。
七、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正抓紧编写政策、申报等辅导培训材料,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相关辅导和培训。
未尽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本市将在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设立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周浦征收所外高桥办税服务点。
其征管职能包括:除轻便摩托车以外的国产机动车(包括需上沪C牌照车辆)征、退税业务,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平行进口的机动车的征、退税业务,新能源车免税业务以及相关车辆的二次业务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周浦征收所外高桥办税服务点将于2017年1月3日起正式受理相关业务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0日
(转自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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