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指所有股权由中国公民本人或是法人一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法律特征是:
1、股东单一,且该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出资额或股权。
2、公司使用权与承包权不分,股东一般既是使用者,也是经营人。
3、义务比较有限,投资人仅以出资为限担负有限责任,风险性减少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必须常见问题: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我国公司法做出明确规定。
1、一个普通合伙人只有项目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不可以项目投资开设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注册资金最少额度为rmb十万元。股东理应一次全额交纳公司规章要求的出资额。不可以分期付款交纳。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理应在每一会计期间终结时定编会计汇报,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资产单独于股东自身的资产的,理应对公司债权债务法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则对外开放担负法律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理应在公司备案中标明自然人独资或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规章由股东制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理应选用书面通知,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1、再投资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