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知识百科

「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掌握这6个方法就够 税率及优惠政策的筹划

作者:税收筹划
时间:2019-06-24 13:33:5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优惠税率20%,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是企业不得不去考虑的事。那么,如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6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办法,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避税的最佳选择。(952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不然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税率及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税率的法律规定

  基本税率为25%;

  优惠税率20%,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税率的筹划

  1、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界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2、具体案例

  [案例]某交通运输公司,资产总额为500万元,从业人员50人。2008年该公司的税务审计显示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该公司有大量联运业务。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如果该企业不采取任何措施,则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1×25%=7.75(万元)

  税后利润为: 31-7.75=23.25(万元)

  如果该企业和其联运公司协商,通过合理安排相互之间业务往来以增加对其联运公司的支付额,或提前在08年多采购1万元的企业日常经营用品作为费用类项目在税前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到30万元,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则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20%=6(万元)

  税后利润为:30-6=24(万元)

  该企业通过筹划使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少1.75 (7.75-6)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0.75(24-23.25)万元。

  3、分析评价

  处于税率等级边沿时,纳税人应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推迟收入实现,或增加扣除额,以适用较低的税率级次,避免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三、优惠政策的筹划

  优惠政策的税法规定

  所得税税收优惠体系上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

  设备购置抵免的税收筹划

  1、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具体案例

  某企业集团于2008年8月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为保障生产安全,准备于2008年12月购置一大型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设备价款为300万元。企业按规定可于2008年至2013年五年期限内抵免所得税300×10%=30(万元)。因该企业生产产品为新型产品,预计未来3年企业将面临亏损,至第四年起企业将逐渐盈利,2008年及未来六年的预计利润额(假设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见下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于2008年12月购置该安全生产设备,则企业未来各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2008~2010年为亏损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2012年弥补前三年的亏损后仍未有盈利,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利润额为9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25%=22.5(万元),扣除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额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企业经过筹划,将该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时间推迟一个月,即在2009年1月份购买,则企业2008~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发生变化;

  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扣减安全生产设备的剩余抵免额7.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为92.5万元,企业由此获得7.5万元的节税收益。

  3、分析评价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充分享受税收抵免的权利,就应正确选择设备的购置时间。

  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抵免优惠的企业,必须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 上一篇:「代理记账公司」开一家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本
  • 下一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税务筹划」
  • 相关文章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