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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8-19 13:36:1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小额贷款公司是准“金融企业”,由于只贷不存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席地位,就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如联保贷款、收益抵押贷款、小额授信贷款等以及不同期限、

基本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特点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申请成立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经营管理

  1.构建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设计来看,其股权结构是分散的。分散股权结构虽然避免了“一股独大”可能造成的决策失误等负面影响,但分散的股权也可能造成公司决策效率低下,股东承担责任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的弊端。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建立一个合理、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在公司设立初期,需要寻找经营理念相同或者接近的股东。由于股权分散,如果股东的经营理念差别很大,公司股东在重大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董事会也就难以作出决策,公司灵活快速的优势不能得到发挥。其次,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非常重要。公司股权相当分散,强有力的董事会可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正向激励,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规避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绩效形成正向反馈。另外,挑选熟悉金融业务并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总之,建立规范高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委托代理关系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2.加大公司产品创新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是准“金融企业”,由于只贷不存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席地位,就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如联保贷款、收益抵押贷款、小额授信贷款等以及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不断创新信贷经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形成拥有自己贷款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3.树立长期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识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省、市仍处在试点阶段,但小额贷款公司入门牌照争夺的激烈程度已近白热化。有许多发起人是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日后再逐步改制为村镇银行,其真正目的是想经营村镇银行。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之一是以境内银行为主要股东,占20%或以上的股份,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这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要想将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必须将相应股份转让给银行,这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树立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识。

  4.建立公司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只要有经营就会有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贷款来源主要靠公司股东投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注册资本和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经营不善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机制,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

  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

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转制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城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贷款分类

  折叠个人

  工薪阶层的个人贷款服务。拥有数量众多的网点,拥有友好谦恭的员工,全程帮助整个贷款流程。也可以方便地在网上申请贷款! 提供高达15万元人民币或更多的贷款,贷款期限分12个月或18个月。一般能在申请的当天放款。

  折叠小企业

  小企业主的免抵押、免担保的贷款服务。无论经营小公司还是摊点,只要经营时间超过六个月,都可以申请高达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一般能在两到三天内放款。

  折叠循环信用

  客户可以在预定的限额内,方便地还款或重贷,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对于时常需要额外现金的客户以及需要灵活还款、随时取现存在问题基本问题的客户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存在问题

  折叠基本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目前 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折叠发展困境

  近期由于供需状况改变,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在逐渐下滑。今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整体不好,小贷公司整体业务量都在下滑。目前来看,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户并不好找。

  据业内人士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信贷松紧状况是影响民间融资活跃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年宏观形势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充裕,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相对降低,必然对民间借贷渠道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

  解决途径

  1.放宽转贷比

  根据央行最新统计,全国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1334家,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兴力量。然而,尽管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势头强劲,但其资金饥渴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缓解。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多不超过资本金0.5倍的批发贷款,以此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业内建议,银行转贷给小贷公司,转贷比例应从小贷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至2~3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枯竭问题,正在威胁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在日前召开的小额金融创新与农村发展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进一步落实和放宽有关商业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转贷比例应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并可尝试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债务平台、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本证券化等方式,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题……

  2.转制为村镇银行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确立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十二项主要任务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被业内视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3.发展为金融公司

  地方金融改革想在制度层面,特别是涉及一行三会管理的公众金融机构制度上突破,会比较困难。过去几个月,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制为村镇银行充满期待。不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给这种憧憬泼了盆冷水,在她看来,村镇银行并非小贷公司出路所在。她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不应该是当村镇银行,而应该发展为金融公司……

  控制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扩张发展后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内部控制风险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多种原因导致其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在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缺乏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规章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如何控制和降低风险的问题。

  六种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注重贷前对贷款者个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和业务状况等信息的搜集;二是大额贷款实行集体决策制;三是灵活运用各种贷款形式。如以农户经营权、股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微小企业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公司+农户、农户+基地的生产性担保贷款,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工资性担保贷款,以及贵金属、有价票证为质押的贷款和小组担保、家族式担保贷款等。四是实行月结息和贷后回访制度;五是杜绝信贷人员私下舞弊;六是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杜绝运行中的差错。

  监管指标

  (一)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二)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发展趋势

  央行发布的《2013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全年新增贷款434亿元。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有513家,实收资本830.94亿元,贷款余额1052.53亿元,三项指标均排在全国第一位。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超过400家的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和辽宁省,而截至2011年末,全国尚没有机构数量超过400家的省份。

  市场分析人士称,近两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增长的同时,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实力显著增强,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阶段,应继续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数量、质量,加强风险监测,完善准入和推出机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向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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