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作为企业的宣传的利器,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记住企业,打造企业的品牌形象,每个商标在设计的时候其可也一定是付出了很多,这样的一个商标一旦被撤三了,企业就得运营新的商标了。
越来越多的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障商标的流通性,因此,企业的商标是必须要及时使用的,没有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撤三,如果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企业的商标使用了,那么企业就会失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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