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1月19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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