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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注册资金要求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1-26 09:31:5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

  不涉及行业,有限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外资公司需要满足下列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有限责任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外币可以按汇率结算)外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外币可以按汇率结算)。

大陆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

香港

  注册资本代表公司集资能力。此外,注册资本亦可视为股东对公司未来债务的承诺,注册资本越大,公众对公司的信心越大。

  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最低是HKD1万,不需要实际到位,不用验资,注册资金可以增加,不过要缴纳政府注册资金登记费(1/1000),如注册资金HKD100万,就要缴纳政府HKD1000的登记费.如注册资金HKD1W,就是分为1W股, 每股1元。

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不设注册资本,属于无限公司的范畴,设立该公司是可以去不用进行验资就可以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外资公司

  不涉及行业,有限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外资公司需要满足下列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有限责任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外币可以按汇率结算)外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外币可以按汇率结算)。

最低标准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十万元人民币,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三万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注册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区别

  1)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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