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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应该办理营业执照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2-12 09:03: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据此,设立分公司也应该申请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构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各地要求可能不一样,建议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表格

为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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