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国家工商总局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格式文书》的有关内容,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不再接受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工商部门的消息,今后,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设立办事处,只能设立分公司。(非公司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办事处,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存在,但期限届满之后,要么注销,要么变更为分公司。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1、申请报告;
2、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居住证等;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一)该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书,确定代表处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地址之类的;
(三)该境外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
(四)董事委任书、授权书。详细情况也可向当地所在外经贸咨询
1、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咨询服务业不低于10万;商贸公司不低于30万加工;生产及批发类商业不低于50万;广告公司不低于50万;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低于1000万;装饰工程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在市局注册。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本公司代拟。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经营项目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章程
(4) 住所证明
(5) 指定委托书
(6)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18岁起)
(8)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一、办事时限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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