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
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按照财务部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这类服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票据,应该开具税务发票.所以,计财处不予报销是有道理的.
所以财政往来票据应该不属于税票.
我们平常所说"税票"往往涉及到两个意思.
1、税票也叫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度,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 完税凭证版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指所有含税的发票权,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常简称税票(尤其是在外贸企业涉及到退税业务时更为常用)
以上详细介绍了财政往来结算票据属于非税票吗,也介绍了税票是怎么回事.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一定要特别的清楚,财政往来结算票据应该属于非税票.本文所示的内容仅仅是本平台的一则会计小常识,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的常识,请关注一下本平台.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可以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套印财政部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属于正规单据。
可以吧,我们收到也是这种单据的“土地租赁费”,请教了一圈,也下帐了。这是会计人社区老师们回答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收据相当于企业开具的发票,一样可以入账D,也可在...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是不一样的。财政统一收据的台头是行政机关,而资金往来的收据就是各个相关企业的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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