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加计抵减声明可以作废了重填.如果已提交税务机关,需要联系主管税务人员取消.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要注意,是"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与生活服务并称"四项服务".
另外,判断某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是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标准.以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一、某纳税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2018.4.1-2019.3.31期间的餐饮销售额超过50%,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转型,从事食品加工业.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二、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饮服务收入超过50%,不仅当年9-12月纳税期间可以享受,6-8月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上述纳税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下同.
让我们记住,39号公告中有一句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政策出台半年后,财政部又出台了87号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额从10%提高到15%,而且不仅仅是抵减比例的变化,判断的期间也发生了变化,以下为文件原文: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关于加计抵减声明能撤销吗,小编已经告诉大家了,是可以撤销的.同时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加计扣除,而且从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可以有原先的加计10%调整到加计15%,希望大家给予关注,这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大家看完后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窗口老师!
加计抵减声明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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