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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0申报怎么填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2-01 21:34:5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与正常申报一样,没有区别。

  所谓零申报是说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零(不需要交税)。金税三期需要企业要填写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工资,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不用纳税。

一、免税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税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具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一、收入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申报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免税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税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具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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