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同时,考虑到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条例还规定,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已经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发布后,国土资源部还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