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营场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已年审过的前置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上年度四季度财务报表,每年1-6月以前,年检是免费的
2015年企业年检已改为网上企业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纳税人自行在网上申报公示即可。具体公示流程如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省),点击企业联络员备案。填好表打印出来加盖公章提交至所在区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会反馈一个登录密码,最后在公示系统里面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输入登录密码,填好里面报表的内容提交便完成公示。
企业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办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办事部门:
1)内资和私营企业在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办理;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在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广告经营项目的企业在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办理;
3)外资企业在外资联合年检办公室办理。
办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应当参加年度检验。
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所属法人企业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企业申报年检材料—>受理—>审核年检材料加盖年检印章—>加贴年检标识—>发还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0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心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