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罚款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三)伪造、制贩假罚款票据;
(四)未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罚款票据;
(六)利用罚款票据乱罚款或收缴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八)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罚款票据;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