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释义】 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考虑的。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商标秩序正常化。加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导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以免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受处罚,从而维护了商标秩序正常化。其次有利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积极申请注册。由于未注册商标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不易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感,使用的商标又经常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状态,不是被别人使用或被抢先注册,是因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能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积极申请注册。后有利于克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生产经营的短期行为。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易使商标使用人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条规定中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因其行为与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使用注册商标实施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商标撤三指的是企业在核准商标之后的三年内没有使用该件商标,就会有人提出撤三,这时候企业如果还想要该件商标,就应该进行商标撤三答辩。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好商标撤三答辩所需的文件,然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当然对于文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商标局认为企业档案合格,商标撤三申请就会被驳回,企业商标受到保护。因此,在商标撤回三答辩中,商标撤三答辩所需要的文件也非常重要。接下来就来看看一般这个时候需要的文件主要包括:
①将商标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连接、雕刻、品牌或编织,或将其用于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②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发票、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文件等。
③广播、电视、公共出版物等媒体使用商标,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为商标或者商品制作广告。
④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外还有依法使用商标的其他形式。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要对撤销的商标为什么不能这么做的理由写明,首先就要查明自己三年来使用过注册商标的证据。能够找到证明登记员使用商标的实质性证据,以及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商标三年未使用的,可以作为正当理由。
商标撤三主要还是针对注册企业未使用商标所以才会出现的情况,所以企业在拿到商标之后,就是商标核准之后,尽快使用并留下相关的使用证据,在源头上阻碍撤三的发生。另外撤三也有一定的期限,假设需要答辩也需要的规定的时间内才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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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490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北京)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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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朝阳受理窗口 |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 010-84681512 |
2 | 丰台受理窗口 |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 010-63458090 |
3 | 石景山受理窗口 |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一层大厅 | 010-88796120 |
4 | 通州受理窗口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号院1号楼一层商标受理窗口 | 010-60532520 |
5 | 顺义受理窗口 |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大厅一层B区 | 010-81460375 |
6 | 昌平受理窗口 |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层大厅 | 010-69743319 |
7 | 大兴受理窗口 |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政务商事税务大厅 | 010-81299552 |
8 | 怀柔受理窗口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 010-60684940 |
9 | 平谷受理窗口 |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2层 | 010-89985049 |
10 | 密云受理窗口 |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 010-69065282 |
11 | 延庆受理窗口 | 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 | 010-69140544 |
1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窗口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1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大厅) | 010-8716237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4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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