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百科

「商标异议所需的材料」“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06 19:24:2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名称与商标本质上都属于商业标识,可以起到区分不同主体的作用,但二者又分属不同领域,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则着眼于区分不同市场活动主体,且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管理机关不同,故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定冲突。

一、商标异议所需的材料

  前面一直都有再说商标注册应该怎么做,或者商标维权应该怎么选择维权。今天企业好帮手来科普关于他人注册商标,你有异议应该是需要什么材料。  

  经过初步审定的通知后的第二天就可以了去异议了。在异议时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根据邮戳日或者是没有邮戳,就以商标局理论收到日期为准。

  1、根据商标异议央求书籍相关证据资料都要提交一式两份,可到商标局央求复议的举动。提出商标异议需求有充足的资料,就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义务日。

  2、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异议央求的日期:直接递交,以商标局理论收到日的为准。如果是经过邮政企业的快递企业递交的,是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的。

  3、明细的异议出处、理想和规律依据,应当是经过银行信汇、电汇编制交纳费用。

 

二、“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正式组建于1982年,其前身为原国家建工总局,是为数不多的不占有大量的国家投资,不占有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经营专利,以从事完全竞争性的建筑业和地产业为核心业务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专业化经营历史最久、市场化经营最早、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集团之一。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企业好帮手将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

  “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环球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称“中建”商标案)。本文将结合“中建”商标案,对商标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该案中,中国建筑公司作为“中建”商标的权利人,主张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等方面使用“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中建环球公司则主张其使用的系其注册商标“中建环球及图”,而非中国建筑公司的“中建”商标。双方的争议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利冲突问题,一方面是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企业名称与商标本质上都属于商业标识,可以起到区分不同主体的作用,但二者又分属不同领域,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则着眼于区分不同市场活动主体,且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管理机关不同,故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定冲突。

  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面临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故要判断中建环球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对中国建筑公司商标权的侵害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首先判断其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属于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突出使用,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规范使用但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何为“突出使用”?一般而言,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活动时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若使用时作区别于周围字体的处理如加粗、变形,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简称等,均属于突出使用。若单纯的作为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如该案中中建环球公司登记为企业名称以及在网站上标注企业名称,并未突出使用“中建”字样,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考量其是否容易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而评价注册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其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甚至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时,仍有意“搭便车”攀附其商誉以获取竞争优势。“中建”商标案中,法院认为,作为同业经营者,中建环球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不同于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由于各个注册商标均具有独立的专用权,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原则上应当由商标授权确权机关解决。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判断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否应当由法院处理时,关键是判断被诉商标是否规范使用。

  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包括商标标志和商品两个层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超过核定商品范围、改变商标标志的使用均不属于规范使用。但若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细微差别,并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故若商标权人使用已注册商标时未规范使用,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此时便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中建”商标案中,中建环球公司在使用其“中建环球及图”商标时存在改变字体、拆分图形和文字使用的情况,且使用的服务范围还包括投资管理等领域,也超出了注册时核定的服务类别,故中建环球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规范使用,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驰名商标,还存在一定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故若被诉侵权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已注册商标,则无论其是否规范使用均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中建环球公司的“中建环球及图”商标完整包含了“中建”字样,核定使用的工厂建设、建筑等服务与“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时基于该案对“中建”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中建环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建”商标权的侵犯。

  风险提示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充分运用企业名称、商标等在打造知名度、塑造市场形象等方面作用的同时,也应提高风险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正当地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其次,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避免行为落入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风险。

  以上就是对于“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内容的相关信息,我们比任何人都渴望有一个良好的产业生态,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良好产业生态的基础和保障。在严厉打击盗版的同时,保护和支持原创是我们发展的生命线。当遭遇商标侵权时,也不要担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更多关于商标侵权的内容,可进入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的官网www.cnlso.com进行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596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广东)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深圳受理窗口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11-14窗口 0755-88127758
2 佛山受理窗口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2号楼B4栋1楼 0757-82212330
3 东莞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一区D34号窗 0769-26986685
4 中山受理窗口 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博览中心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14、B15窗口 0760-88163186
5 江门受理窗口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 0750-3168306
6 肇庆受理窗口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G04号窗口 0758-2786562
7 广州南沙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凯翔路3号市场监管服务大楼1楼105 020-84985298
8 深圳前海受理窗口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e站通服务中心大厅 0755-36668671
9 珠海横琴受理窗口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综合服务中心 0756-8813991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499人。

  • 上一篇:「护照夹品牌转让」宁波商标转让需要多久才能下证书?
  • 下一篇:「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为什么进行商标买卖前要做商标认证?
  • 相关文章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