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7月3日
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条 为规范认定工作,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
第四条 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平衡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价常见的一类代步工具,有很多人使用,尤其是年轻人群,不过随着现在平衡车的普及,使用的群体已经是越来愈大了,前段时间,有人将一个阿姨踩着平衡车去务农的场景拍了下来将其上传到国外的网站上,让很多外国人一度炸开了锅,认为中国的经济水平已经上升到了一个相当高的位置,不过也只有身为中国人才会感觉到现在的国家制作水平有多高了吧。好的,我们言归正传,现在平衡车在国家间的普及已经是很常见的了,那么如果想要从事这一行业的话,购买一个平衡车商标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平衡车商标转让注意事项有这些:
1、如果该商标是处于商标局正在审核期间的话,是有着随时转让失败的可能的,如果运营了之后,该商标遭到了驳回,那么值钱投入的人力物力就打了水漂,是十分不划算的;
2、在该商标交易的过程中,如果该商标是有近似商标的话,商标的原持有人是需要将其一并进行转让的;
3、该商标的所有权在商标局发布公告的是时候起就已经移交到商标的受让人手中了;
4、如果该商标是通过文书形式转让的话,转让过程中,所有文书的签字都是需要保持一致的。
平衡车刚出现的时候,没有人会料到他有这么好的发展前景,现在这个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将会更广泛,从事这一行业,也将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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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82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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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尔滨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楼 | 0451-87153017 |
2 | 齐齐哈尔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 0452-2799218 |
3 | 牡丹江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 0453-6449818 |
4 | 佳木斯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454-8605321 |
5 | 大庆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 0459-6158277 |
6 | 鸡西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3、74号窗口 | 0467-2189208 |
7 | 七台河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45号七台河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 0464-8260075 |
8 | 鹤岗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5号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四楼 | 0468-6191307 |
9 | 黑河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黑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通江路12号) | 0456-8252166 |
10 | 绥化北林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69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 0455-8262809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7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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