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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1 22:21:1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扩展资料:

  宁波海关联合国税、公安部门查获一起利用“海番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嫌骗取退税2200余万元。“海番薯”是一种广泛分布在东南沿海海域的海洋生物,因其外形肥短,清洗后通体粉红,形似番薯而得名。

  然而,这种价格低廉、并不为沿海渔民喜食的海产品,却被不法分子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成为“远销海外”的高档海产品“冻海参”。

  宁波海关通过风险监控发现,在宁波口岸申报出口的一种称为“冻海参”的商品存在明显的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经海关缉私警察进一步市场调研发现,这些所谓的“冻海参”,实际为东南沿海常见的“海番薯”,收购价仅为每公斤6元人民币。

  但在经过简单的清洗、去皮、蒸煮、冷冻等工序后,就变身为不法分子口中的“高档海产品”,出口价格也扶摇直上,每公斤高达40美元,约合人民币265元。

  经查明,为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嫌疑人将廉价的“海番薯”伪装成高档“冻海参”,肆意高报出口价格。近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波某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300万元,主犯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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